已经被法院保全的债权,还能转让给他人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转让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的债权,该转让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本案是江苏无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8)苏0206民初2060号。
开篇
已经被法院查封保全的债权,还能转让给他人吗?很多债权人对这一法律问题认知不清,认为债权是自己的就可以随意转让,实际上法律对处分已经保全的债权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赵某从实际施工人饶某受让了一笔建设工程防水质保金债权,起诉要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无锡分公司、某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该笔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蔡一帆律师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梳理案件事实后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
原来,案涉债权早在转让前,已经因另案诉讼被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要求债务人不得向原债权人饶某支付该笔工程款,而饶某偏偏在查封保全期限内将该债权转让给赵某,这一操作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保全的相关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已被人民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自行转让给第三人?
这个焦点直接决定了案涉转让行为的效力,也是本案胜负的核心。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接案后,蔡一帆律师团队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另案保全的关键事实:原债权人饶某转让案涉债权的时间,正好在法院保全要求暂停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内。根据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已经被保全的财产债权。
因此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案涉债权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该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该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额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18)苏0206民初206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0月12日
相关法律依据
注:本案裁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本案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对应现行法律规则无实质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常见疑问
为什么被保全的债权不能转让?
保全是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后续判决的执行,任何主体都不能违反保全要求擅自处分已经保全的财产债权。已经被保全的债权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因此转让行为无效。
受让债权前需要注意什么?
受让人除了要核实债权本身是否真实合法,还要查询该债权是否存在被查封、冻结、保全的情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无瑕疵的证明,避免因为标的债权存在权利限制导致转让无效,最终钱债两空。
蔡一帆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处分财产不能违反司法强制措施的要求,已经被法院查封保全的债权,不得擅自转让;受让人受让债权前一定要尽到审慎核查义务,避免遭遇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