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发包方还能反悔扣减工程款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已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单方重复审核扣减工程款。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9)苏0206民初420号,法院支持了承包人的诉请。
开篇
建设工程结算阶段,发包方经常以原审计有误为由要求扣减已经各方确认的工程款,遇到这种情况承包人该怎么办?本案中蔡一帆律师代理的承包人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支持了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请。
案情回顾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无锡市公共实训基地后续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与发包人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代建方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付款节点为:竣工验收合格付至60%,审计结束付至85%,剩余15%竣工验收备案一年后结清。
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2013年三方共同盖章确认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审定总价为3880万余元。后发包方未按约支付剩余153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承包人提起诉讼。发包方主张原审计有误,要求重新扣减78万余元工程款,代建方辩称自己只是代建,不承担付款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1.已经三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能否以原审计有误为由单方扣减工程款?2.代建单位是否应当对工程款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蔡一帆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了全案证据,抓住两个核心突破点。三方已经共同签字确认结算审定单,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对各方都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是结算依据,发包方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启动重新审计、扣减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关于代建单位的责任,代建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在施工合同中盖章,参与项目全流程管理,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剩余15%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备案一年后结清,本案中工程早已竣工,未能备案的原因不在承包人,所以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上述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20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2019年10月18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 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37234.47元;
- 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办案复盘
本案在结算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发包方仍然试图通过重新审计扣减工程款,这在建设工程领域非常常见。抓住生效结算文件的法律效力,是本案胜诉的核心。同时针对代建单位的责任,准确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连带主张,也最大化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工程结算过程中,一定要及时要求各方对结算结果签字盖章确认,签字确认后的结算文件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反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付款节点、付款条件以及各方的责任,尤其是代建模式下,要明确约定代建单位的责任,避免后续维权出现主体障碍。如果付款条件约定为“竣工验收备案后付款”,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备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相关常见疑问
- 问:结算之后发包方还能要求重新审计吗?
答:如果已经各方签字确认了结算结果,原则上发包方不能单方要求重新审计扣减工程款,除非有证据证明结算存在明显错误且经各方同意重新审计,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单方重新审计扣减工程款的请求。
- 问:代建单位一定不承担付款责任吗?
答:不一定,要看代建单位是否作为合同当事人签字,以及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案中代建单位作为发包人一方参与了施工合同签订,法院最终认定其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