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承包人分包工程,挂靠单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案件结果

本案中挂靠承包人分包门窗工程,挂靠单位最终仅在部分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苏0205民初227号。

包工头挂靠公司承接工程,再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个人,最后包工头失联,挂靠公司要不要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蔡一帆律师代理的某某建设集团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法院仅支持原告部分诉请,大幅缩减了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案情回顾

某某实用气业公司将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无锡分公司和张某某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双方为挂靠关系,由张某某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后张某某将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个人周某某,工程完工后,周某某未收到全额工程款,遂起诉张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无锡分公司以及发包人某某实用气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9万余元,并主张某某建设集团及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蔡一帆律师作为某某建设集团及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某主张工程款是否超出诉讼时效;涉案分包协议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某某建设集团及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如何;发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中核心争议是挂靠单位是否要对挂靠人的分包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大小,直接决定了我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蔡一帆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后,确定抗辩思路。针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提出原告提交的补签协议时间与工期要求自相矛盾,结算单没有张某某本人签字,3200元的记工单也早于协议签订时间,真实性存疑,且该3200元为拆工棚的劳务费,与涉案厂房工程无关,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主张涉案门窗协议属于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分包,我方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原告主张工程款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不欠张某某任何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抗辩意见,认定3200元劳务费与涉案工程无关,我方仅需在门窗工程款192600.7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原告主张的1.5倍逾期利息也未予支持,大幅降低了我方当事人的责任。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0)苏0205民初227号
  • 裁判日期:2020年5月8日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判决结果:

1、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某支付工程款195800.7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5800.76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某某建设集团无锡分公司就上述张某某的付款义务,在192600.76元及对应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某某建设集团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合计4446元,由周某某负担985元,张某某负担3461元,其中3109元由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建设集团无锡分公司与张某某共同负担。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挂靠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挂靠人对外负债,被挂靠单位往往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挂靠单位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工程款进出严格管控,避免出现挂靠人拖欠工程款导致自身承担责任的情况。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意让项目负责人或者挂靠方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量,最好能加盖挂靠单位的项目章,保留好完整的结算材料,避免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自身诉求无法得到全部支持。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因为一直积极主张权利,所以法院认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常见疑问

1、挂靠施工,分包给个人,被挂靠单位一定要担责吗?

答:不一定,要看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还要看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和挂靠承建的工程有关。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门窗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所以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超出工程范围的3200元劳务费,没有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2、发包人一定要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吗?

答:只有当发包人确实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时候,才需要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结清了全部工程款,那么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结清工程款,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发包人的诉请。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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