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逾期不还,出借方可否提前收贷并行使抵押权?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案件结果

金融借款逾期不还,出借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本案由蔡一帆律师代理某银行,案号(2020)苏0211民初5572号,法院支持全部诉请。

开篇

借款人下落不明,逾期不还金融借款,出借方想要实现抵押权拿回欠款,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本案中蔡一帆律师代理金融机构,最终拿到了支持全部诉请的生效判决。

案情回顾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自然人王某某发放31万元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王某某与张某以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的一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2019年10月起,王某某未按约还款,且下落不明,某某银行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王某某归还全部欠付本息、承担律师费,并就抵押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且下落不明,出借方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行使抵押权并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该争议焦点直接决定了出借方的诉请能否全部得到支持,是本案的核心突破点。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受委托后,蔡一帆律师梳理了全案证据,认为本案核心要举证证明:一、借款人存在违约逾期的事实,符合合同约定的提前收贷条件;二、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出借方有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律师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
基于此,蔡一帆律师组织了完整的证据链,提交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欠款明细、催收记录、委托代理协议等证据,逐一证明我方的各项主张,每一项诉请都有合同及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21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1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法院全部支持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全部诉请,判令王某某归还全部欠付本金106694.77元、利息2830.55元、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6891元,原告有权就抵押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王某某负担。

法律依据

本案审理时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体依据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判决适用旧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四百一十条延续了原规则,核心内容未发生变化。

办案复盘

本案借款人下落不明缺席审理,最终全部诉请得到支持,核心原因是提前梳理固定了全套证据,每一项主张都有明确合同和法律依据,即便对方未到庭抗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借方应当注意留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全部证据,包括催收记录、欠款明细等,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下落不明的情况,要及时起诉主张权利,按照合同约定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抵押房产,避免后续资产被其他债权人先查封,影响债权实现。另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该约定一般会得到法院的认可。

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方一定可以要求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吗?

不是的,要看贷款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出借方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触发条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借款人确实达到了触发条件,法院才会支持出借方提前收贷的请求。

抵押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有效吗?

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如果仅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没有有效设立,出借方无法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所以办理抵押登记是保障抵押权实现的核心前提。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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