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总包没参与管理能收管理费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案件结果

实际施工人挂靠承揽建设工程,总包未实际参与管理,无权收取未结算部分管理费。江苏无锡中院审理(2022)苏02民终274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支持我方部分诉请。

开篇

实际施工人挂靠总包单位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没有实际参与管理,还能按约定收取管理费吗?蔡某挂靠中太公司承揽建设工程,一审判决按照约定扣除8%管理费,蔡一帆律师代理二审后,成功改判增加工程款110万余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蔡某挂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承揽无锡某医院易地建设项目部分工程,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中太公司按工程结算总价8%收取管理费(含税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蔡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系实际施工人,但参照合同约定扣除了8%管理费,判决中太公司支付蔡某工程款2188万余元,某医院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蔡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蔡一帆律师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太公司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管理,是否有权收取案涉未结算部分的管理费?
该争议焦点直接决定了本案工程款的结算金额,是本案改判的核心。如果中太公司确实未参与管理,那么其收取管理费就失去了事实依据,应当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

办案思路与亮点

蔡一帆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了案件事实和一审判决,发现一审法院并未就中太公司是否实际参与管理进行审查,核心突破点就在于举证证明中太公司未参与管理。
具体办案思路围绕核心争议展开,针对管理费争议,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施工过程中的全部验收资料、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管理人员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均由蔡某一方雇佣人员完成,中太公司主张的派驻项目经理并未出现在任何施工资料中。再根据证据规则梳理,主张参与管理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中太公司仅口头主张派人管理,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区分已经对账部分和未对账部分,已经前案处理的部分尊重既判力,仅针对未处理部分提出主张,合理规避了诉讼风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蔡一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中太公司未实际参与管理,无权收取该部分管理费,改判增加工程款110万余元。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苏02民终2746号
裁判日期:2022年7月22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蔡某工程款22984060.53元,无某在欠付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021674.7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蔡某其他上诉请求。蔡某关于管理费的部分上诉请求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办案复盘

本案改判的核心在于抓住了一审遗漏的事实审查要点,针对管理费收取的前提条件举证说理,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项目的管理费争议,核心不在于合同约定,而在于总包是否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实际施工人要提前收集好施工过程中完整的管理资料,才能支撑自己的主张。

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挂靠承揽建设工程是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一般都会被认定无效,但结算条款会参照适用。如果总包单位确实没有参与实际管理,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不支付或者扣除对应的管理费,关键在于保留好施工过程中全部管理资料,包括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总包未参与管理的事实。另外,诉讼中要区分已经处理和未处理的部分,尊重既判力,只针对未处理部分提出主张,提高诉请的获得支持概率。

常见疑问

1. 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能要到工程款吗?

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都会予以支持。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请求权就会得到法律保护。

2. 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吗?

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以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总包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可以一并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般会得到支持。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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