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附言标注借款,对方不认还能要回钱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转账附言标注借款,结合对方承认借款的沟通记录,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本文结合(2025)苏02民终4015号无锡中院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90万元款项性质是否为王某出借给白某的借款。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4015号生效判决分析:
基于本案王某转账时附言明确标注为借款,且白某在后续微信沟通记录中多次承认该款项为借款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白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白某上诉,维持一审要求白某偿还王某9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
从律师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出借方从一开始就固定了款项性质,后续又留存了对方承认借款的沟通记录,证据链完整清晰,而主张款项并非借款的一方没有拿出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证据,因此承担了败诉结果。
真实案例概况
2023年7月,王某向白某个人账户转账90万元,转账附言明确标注“借款”。白某收到款项后,将该90万元分两笔转入海南鑫某公司账户,用于认购该公司18%的股权。后王某向白某催要还款,白某主张该款项是王某对海南鑫某公司的投资款,并非他个人向王某的借款,拒绝还款。
王某起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结合转账附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白某偿还90万元借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白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有转账记录没借条,能认定是借款吗?
一般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是其他款项的,被告要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还要继续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在本案特定情形下,因为转账附言已经明确写了借款,加上聊天记录佐证,所以能够认定借贷关系。实践中,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既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合意,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需要结合具体举证情况判断。
借款实际用于公司出资,个人要还吗?
一般规则:借贷关系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要借贷合意发生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个人之间,即使款项实际用于借款人个人投资出资或者公司经营,仍然由借款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除非出借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给公司,否则不能免除个人的还款义务。本案中白某将借款用于自己向海南鑫某公司出资,属于借款用途问题,不影响其个人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指引方面:民间借贷中,出借款项时尽量在转账附言明确标注“借款”,这是证明款项性质最直接、效力最高的证据之一,很多当事人因为碍于情面或者疏忽没有标注,后续发生纠纷时很难举证款项性质。同时要注意留存双方关于借款的沟通记录,不管是微信聊天还是通话录音,只要能体现借贷合意都要妥善保存。如果对方否认借贷关系,要及时固定对方曾经承认借款的证据,像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关键佐证。
第二,事前风控建议方面:出借款项不管对方是熟人还是合作伙伴,都要明确款项性质和还款相关约定,不要因为碍于情面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即使没办法签订完整的借条,转账时标注清楚款项性质,也能在后续纠纷中占据举证优势。如果是大额款项,建议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核心内容,从源头避免后续争议。
以上建议是针对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分析,建议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401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8月2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