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开工,约定的5万损失费能拿到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未按时开工,约定的5万元损失费要拿到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蔡一帆律师结合(2026)苏02民终107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举证规则与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6)苏02民终107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项目未按时开工,承包人依据约定主张50000元固定损失费,是否应当支持。基于本案中承包人举证不足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承包人要求支付50000元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4年5月,曹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新建厂房项目的木工劳务发包给曹某甲,曹某甲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工程保证金。后钱某向曹某甲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若2025年3月底前项目不能开工,则退还保证金50000元另加损失费50000元。冯某系某甲公司的一人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后项目因甲方手续问题未能如期开工,退还保证金与赔偿损失费的条件成就,曹某甲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钱某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损失费50000元,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还保证金与资金占用费,以举证不足以证明50000元损失为由驳回损失费诉请,判令钱某、冯某对退还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曹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甲仅提交了后续拍摄的堆放木材视频,未能提供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仓储费用单据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且二审提出鉴定申请超过举证期限,缺乏鉴定基础,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一帆律师认为,本案中曹某甲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举证不充分,即便有书面约定损失费,也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与金额。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02民终107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4月10日
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案适用上述现行有效法条,裁判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常见踩坑点为忽略举证期限,逾期提出鉴定申请导致申请被驳回。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一人公司股东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能够提供完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冯某未能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因此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一般规则。
主张约定的损失费,必须证明实际损失吗?
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损失费的金额,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如果违约方提出约定金额过高,或者主张不存在实际损失,守约方需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若守约方无法举证,法院通常会根据违约情况、过错程度酌情调整,本案中因曹某甲完全无法举证证明损失存在,因此法院全部驳回了其诉请。
实务操作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主张违约损失费需要准备两类核心证据:一是双方关于损失费的书面约定,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承诺书、补充协议,都需要有书面载体,口头约定难以举证;二是证明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为项目筹备材料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仓储费用单据、人员工资支付记录等,这些证据是证明损失真实存在、金额符合约定的核心,缺少这些证据即便有约定也难以得到支持。
事前风险预防方面,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尽量将保证金、开工时间、违约责任、损失计算方式都写入正式合同,不要仅依靠第三方个人出具的承诺书约定核心权利义务。如果确实由第三方出具承诺,最好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确认,避免后续对承诺效力、责任主体产生争议。同时要注意,诉讼过程中申请鉴定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前整理好全部鉴定所需的基础材料,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申请被驳回。
以上为同类案件通用建议,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