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没开票能不付逾期利息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结合(2023)苏02民终6162号无锡中院生效判决,本案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发包人本身存在到期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已提前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形下,法院不支持发包人以开票时间变更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的主张。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3)苏02民终61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及时开票为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实际开票之日起算,而非合同约定的结算后30日起算。基于本案承包人已经在一审判决前开具全额发票,且发包人本身存在到期欠付工程款的情形,二审驳回了发包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起算点仍为结算后30日即2023年2月15日。
真实案件概况
2021年,宝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钟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备案并结算后,发包人30天内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同时约定承包人先开具发票,发包人再付款,未及时开票发包人可顺延付款。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2023年1月16日完成结算,宝某公司欠付到期工程款152余万元,双方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对利息起算点产生争议:宝某公司认为,钟某公司直到2023年8月才开具剩余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利息应当从开票之日起算;钟某公司则认为,宝某公司早就存在到期欠付,且合同本来就约定结算后30天付款,应当从2023年2月15日起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付款是主要义务,开票是附随义务,宝某公司本身存在到期欠付,且钟某公司已经在判决前开具全额发票,因此支持利息从2023年2月15日起算。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认为宝某公司一审已经同意利息起算时间,二审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是完整的合同约定、结算记录以及开票付款的往来凭证,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完整清晰,能够证明宝某公司先存在到期欠付的违约行为,这是其主张得到支持的核心原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发包人一定能抗辩逾期付款责任吗?
一般规则层面,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是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是从合同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性。即便合同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若发包人本身已经存在到期工程款未付的先行违约行为,仅以承包人未足额开票为由抗辩逾期付款责任,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具有对等性,且承包人不存在发包人先行违约的情形下,发包人才有权依据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顺延付款,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宝某公司自身先行违约欠付到期工程款,因此其抗辩无法得到支持,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以房抵工程款后,没及时办备案能主张利息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协议生效之日即视为发包人已经支付对应工程款,同时协议没有约定办理备案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逾期备案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又无法举证证明拖延备案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承包人主张该部分抵工程款金额的利息。
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按照这个规则,驳回了钟某公司主张以房抵工程款部分的利息,符合一般裁判思路。如果当事人想要避免此类风险,应当在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备案时间、逾期备案的违约责任,这样后续主张权利才有合同依据。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层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都应当明确细化先开票后付款条款的内容。如果是发包人,想要切实享有未开票顺延付款的权利,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按约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要保留好催要发票的沟通记录、送达凭证,避免后续争议发生时无法举证。如果是承包人,要注意留存发包人已经接收部分发票但仍拖欠工程款的证据,比如发票签收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明发包人先行违约,以此抗辩发包人提出的未开票抗辩。
事前风控层面,工程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足额发票,并留存发票交付的凭证,避免给发包人留下抗辩逾期付款的口实。如果发包人确实以未开票为由拖延付款,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发包人先行欠付工程款的证据,比如双方的结算文件、催款聊天记录、函件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往往是扭转争议走向的关键。
蔡一帆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以上建议仅为同类案件通用经验,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苏02民终616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2月6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