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装饰装修工程款结算争议,法院怎么判?

发布:2026-09-23 20:08:17|更新:2026-09-23 20:08:18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工程发生工程款结算争议,法院会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认定责任和金额。本文结合江苏无锡(2021)苏02民终4853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解析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蔡某作为个人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增加工程款的约定是否成立,未完工部分的扣款应当如何计算。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1)苏02民终4853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蔡某支付雷某工程款50341元,蔡某曾承诺直接向雷某结算工程款,因此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蔡某明确认可增加3万元工程款,因此总工程款认定为23万元;因雷某未按约定完成收尾工程,蔡某委托第三人产生的合理收尾费用应当扣除。

真实案例概况

2018年,蔡某代表某某装饰公司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后,口头约定将内装工程分包给雷某,包工包料,初步约定工程款约20万元,蔡某先后支付了14万元。后续双方就地下室是否包含在20万元工程款内发生争议,雷某主张增加3万元地下室工程款,蔡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了增加3万元。后雷某撤场,双方就剩余工程款发生争议,雷某起诉要求蔡某支付剩余10万余元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总工程款为23万元,扣除已付款和材料款后,判决蔡某支付72000元。蔡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雷某未完成全部收尾工程,蔡某委托第三人产生的合理费用21659元应当扣除,因此改判蔡某支付50341元。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的关键证据就是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无论是增加工程款的约定,还是后续收尾工程的约定,都能在微信记录中找到明确依据,这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核心。如果没有这份完整的聊天记录,本案的事实认定可能会完全不同。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合同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口头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蔡一帆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个人装修分包都不签书面合同,这其实给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但口头合同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一旦发生争议,需要提供诸如聊天记录、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合同内容。本案中双方的口头合同因有完整聊天记录佐证,才得以被法院认可。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吗?

一般规则层面,只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明确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蔡某在微信中明确回复“你说要另外加3万块钱,我说好的,我加给你对吧”,该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就增加3万元工程款达成了一致,因此法院直接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实践中,如果一方发送了结算清单,另一方未予回复,是否视为认可需要看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不能一概而论。

案件检索信息

案号:(2021)苏02民终4853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11月17日

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时《民法典》已经施行,但因案涉法律关系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行有效的核心规定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方面,装饰装修工程无论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都要注意留存全程沟通记录,尤其是价款调整、施工范围变更、结算协商的内容,尽量以微信、短信等可追溯的书面沟通方式留存,避免纯口头沟通无据可查。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的全部核心沟通都有微信记录留存,法院才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没有这份证据,雷某主张增加工程款很可能不被支持。
事前风控方面,即使是熟人之间的分包,也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施工范围、价款计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条款等核心内容,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也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一方事后不认账。如果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及时通过书面沟通方式确认变更内容,留存完整证据。

蔡一帆律师提醒,不同案件的事实细节差异很大,本文仅为通用实务指引,具体案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所属律所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12378699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蔡一帆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18912378699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