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账后,一方主张退货扣减货款没证据能成立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主张退货扣减货款的一方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退货事实已经完成,其主张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2025)苏02民终1824号江苏无锡地区买卖合同纠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举证要点和实务风险。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方主张已经退还两台设备,要求扣减对应货款,证据不足能否得到支持?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182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买方某甲公司主张退货扣减货款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二审最终维持原判,认定买方仍需支付欠付的44254.69元货款及利息。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退货事实的一方需对退货已经完成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简述
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长期存在冷油机等机械设备的买卖合同往来,某乙公司起诉主张某甲公司欠付货款44254.69元,并提供了购销合同、销货清单、发票以及和对方两任财务的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据。某甲公司一审抗辩称总供货金额有误、已支付的货款包含一笔3万元的承兑,还主张已经退回两台总价43000元的设备,加上维修等费用,货款已经结清。
一审法院经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认定某乙公司主张的供货金额和已付款金额正确,判决某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某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主张两台设备已经退货,要求扣减43000元货款,还提交了己方单方制作的付款申请单、对账单核对稿以及己方委托的谈话笔录作为证据。
蔡一帆律师认为,本案中买方某甲公司的核心失误在于未能提供经对方认可的退货证据:买方仅在己方内部做账记录中标记退货,却没有对方签字确认的退货单,也没有举证证明退货已经实际交付给卖方,甚至无法说明具体的退货时间,因此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举证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买卖合同中,谁对退货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来说,主张权利消灭或者权利妨害的一方,对权利消灭或者妨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买方主张已经退货,货款应当扣减,本质是主张己方的付款义务因为退货已经部分消灭,因此依法应当由买方举证证明退货事实已经发生,卖方认可退货。
本案中,法院正是按照这一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某甲公司证据不足,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如果卖方认可退货,只是对金额有争议,那举证责任分配会有所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认定。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对账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一般规则来说,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供法庭核对,主张聊天记录存在删改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删改,否则法庭会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本案中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存在拼接删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庭因此采信了某乙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删除聊天记录后就不认可,或者截图就能当证据,实际上按照现行证据规则,必须保留原始载体(比如发送聊天记录的手机)当庭核对,否则证据效力会大打折扣。
办案视角实务提醒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退货一定要留存书面证据。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退货,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出具书面的退货确认单,或者双方通过微信、书面函件等方式明确确认退货的型号、数量、金额,切不可仅在己方内部做账,不告知对方也不要求对方确认。本案中某甲公司就是吃了这个亏,只有内部记录,没有对方认可,最终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对账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交易结束后,买方或者卖方收到对方发送的对账单,对有争议的部分一定要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并且留存异议的沟通记录。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收到某乙公司发送的对账单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均未提出异议,仅以双方有矛盾为由不予回复,这种消极行为实际上也让法院更倾向于采信对账单的内容。
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相同,本文仅为同类案件的通用经验总结,遇到具体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1824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29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