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有一笔打给第三方,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发布:2026-10-13 08:41:01|更新:2026-10-13 08:41:02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即使部分款项按约定打给第三方,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文结合(2025)苏02民终2464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问题。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246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人范某申请100万贷款,其中50万打给第三方,范某是否仅对自己收到的50万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驳回范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范某对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还款责任。

真实案件情况

范某以个人名义向中某行无锡太湖新城支行申请100万元个人经营贷款,贷款发放后,其中50万按照范某线上操作授权,受托支付给范某指定的第三方交易对手,剩余50万发放至范某本人账户。后续范某逾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范某偿还全部剩余本息。范某主张仅收到50万,不应承担另外50万的还款责任,一审判决范某承担责任后范某提起上诉。

蔡一帆律师认为,本案中范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举证不足,无法推翻自己之前在一审中的自认,也无法证明银行发放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交了线上提款流程、授权支付记录、范某还本付息记录等完整证据,证明案涉100万元贷款均是按范某申请发放,借款发放后如何使用不影响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借款实际给第三人用了,借款人能不还钱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要贷款人是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发放贷款,无论款项最终由谁使用,借款合同的相对人都是借款人,借款人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只有在贷款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给实际用款人的情况下,借款人才可以免除还款责任。本案中范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同意债务转移,因此无法免责。

没实际支付的律师费,能要求借款人承担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那么即使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只要出借人已经委托律师出庭,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金额,法院一般会支持该项请求,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调整律师费金额。本案中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了律师费金额,二审法院认可该调整符合规定,因此予以维持。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线上贷款案件中,出借方需要留存完整的线上申请流程、电子合同签署记录、放款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本案中银行正是因为留存了完整的证据链,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贷款发放不符合合同约定,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银行提出书面异议,避免事后自认后无法推翻自己之前的陈述。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借款人不要轻易以自己名义帮他人申请贷款,即使实际用款人是他人,借款人也需要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后续只能向实际用款人追偿,会增加自身的诉讼风险和信用风险,甚至会影响个人征信。
第三,提醒当事人,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都不同,本文分析仅基于本案生效判决,遇到同类问题建议结合自身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2464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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