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实际施工人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挂靠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破产情况下,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民终115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2)苏02民终115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争议焦点为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基于本案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晓挂靠关系、承包人已破产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
发包人江苏某某环保科技发展集团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宜兴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固定总价85万余元,工程不得分包。陈某挂靠该建筑公司资质实际承接案涉工程,组织施工完成后验收合格,最终审定总工程款93万余元,发包人已付51万余元,尚欠41万余元未付。后该建筑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陈某起诉要求发包人直接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所有实际施工人都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
一般规则是,现行司法解释仅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并未将挂靠情形纳入该规则适用范围。蔡一帆律师认为,实践中该问题的裁判结果核心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晓并认可挂靠事实这一前提条件。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如果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知挂靠事实,并且实际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部分法院会支持挂靠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本案中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晓挂靠关系,且承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法院不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主张。
市政工程实际施工人能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吗?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市政公共道路这类工程,因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具有公用性和禁止流通性,按照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因此通常无法支持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如果是商业性质的配套市政工程,不涉及公共利益禁止流通的,实践中也存在支持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具体需要结合工程性质认定。在本案特定情形下,案涉工程是市政公用道路,因此法院不支持优先受偿权。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挂靠实际施工人若要主张直接向发包人付款,必须提前收集并留存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的证据,比如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凭证、发包人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沟通记录或书面文件、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直接对接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记录等。如果没有这类证据,仅能证明挂靠关系,无法证明发包人知情,那么主张直接付款得到支持的概率很低。本案中陈某无法证明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知晓挂靠,因此败诉。
挂靠人承接工程前,应当尽量要求发包人出具知情并同意挂靠的书面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如果承包人已经出现破产风险,挂靠实际施工人应当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而非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个别清偿,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则,破产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是无效的,直接起诉发包人大概率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蔡一帆律师提醒,不同案件事实差异较大,遇到具体问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02民终11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3月24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