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和补偿款约定抵销,拿不出现金交付证据能要回钱吗?

发布:2026-10-16 20:53:39|更新:2026-10-16 20:53:39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本案中,出借人无法证明补偿款已现金交付,法院认定借款已经与补偿款抵销,判决驳回出借人全部诉请。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2056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裁判规则。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5万元补偿款是否已实际现金交付,案涉25万元借款能否与补偿款抵销。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2056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借款已经抵销,判决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冯某与梅某原系夫妻,离婚后冯某转账25万元给梅某的亲属宋某某,备注借款,用于梅某乙资金周转。之后冯某与梅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冯某补偿梅某25万元,协议明确载明"现已补偿女方现金25万元"。在此之前,宋某某已经将案涉25万元借款转账给梅某,梅某一方主张该笔借款直接抵销补偿款,无需再偿还。冯某主张补偿款已经另行现金交付给梅某,案涉借款应当由四被告共同偿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从办案实践来看,冯某本案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现金交付事实举证不能,同时对书面协议内容的疏忽导致了最终不利结果。一审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三方已经达成债务抵销合意,判决驳回冯某诉请。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约定抵销一定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吗?

一般规则层面,我国法律将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只有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不受此限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便债务种类、履行期限不同,也可以发生抵销效力。本案中冯某混淆了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主张抵销必须以互负债务为前提,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当事人混淆两种抵销规则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主张大额现金交付,怎么举证才合法有效?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现金交付事实的一方,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借书面协议中记载的"已现金交付",并不足以完成举证责任,主张方还需要提供取款凭证、收条、交付细节佐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补强。本案中冯某主张现金交付25万元补偿款,但是无法提供取款记录、收条,甚至记错了交付日期(主张交付当天为节假日,不符合常理),因此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后果。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大额交易尽量避免现金交付,降低举证风险。实践中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因为现金交付没有证据导致胜诉难,如果确实需要现金交付,一定要留存完整证据:要求收款人出具明确的收条,写明金额、用途、交付时间,同时留存银行取款凭证,交付过程可以拍照或者录像,必要时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见证。

签署任何书面文件前都要仔细核对内容,本案中冯某主张协议签订时补偿款尚未交付,但是协议上已经写明"现已补偿现金25万元",梅某作为协议一方不可能同意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写入这句话,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采信了梅某的主张。如果冯某当时仔细核对协议内容,发现错误及时修改,也不会出现后续的不利后果。

达成债务抵销合意一定要落实到书面。本案中虽然没有单独的书面抵销协议,但是《离婚补充协议》的内容、转账记录、中间人的录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抵销合意存在。如果当事人口头达成抵销约定,没有任何证据留存,后续一方反悔的话,另一方很难维权。蔡一帆律师提醒,遇到债务抵销的情况,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抵销的债务范围、金额,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本案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205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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