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备注借款,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仅转账备注“借款”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仍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成立。本文结合(2025)苏02民终668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与汤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裁判结论与案件事实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6684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法院认定陈某无法证明其与汤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最终判决驳回陈某要求汤某还款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陈某要求实际借款人陆某归还剩余3万元借款的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陈某主张汤某因需要资金向其借款,合计向汤某转账14.9万元(其中10万元委托案外人曹某代为转账,曹某转账时备注“借款”),另向陆某转账5万元。起诉后陆某归还2万元,故陈某起诉要求汤某归还14.9万元,陆某归还3万元。汤某抗辩,其与陆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案涉款项实际是陆某向陈某借款,只是借用她的账户走账,她收到款项后立即按照陆某指示转给了案外人,她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此时陈某仍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成立,但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判决驳回陈某对汤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对陆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有转账凭证,民间借贷就能胜诉吗?
一般规则来看,并非有转账凭证就一定能胜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则,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主张转账是其他债务或者不是借款,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后,原告仍要就借贷关系成立继续举证。如果原告无法举证,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本案就是典型,汤某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实际借款人是陆某,此时陈某无法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因此败诉。
转账备注“借款”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吗?
一般规则是,转账备注“借款”是转出方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证明收款方认可借贷关系,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借贷合意成立的依据。如果只有转账备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收款人抗辩不是借款并提供证据的,出借人仍然会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尽管10万元转账备注了“借款”,但因为是案外人转出时单方标注,汤某不认可,所以法院没有采信该标注单独作为认定借贷合意的依据。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核心要件是“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二者缺一不可。很多出借人误以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就能胜诉,忽略了借贷合意的举证。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通常会提醒当事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条、借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人身份,这是避免纠纷最关键的一步。如果当时没有出具借条,也要及时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借款人认可借款的证据,不能仅依赖转账备注。
如果借款人提出要将款项转入第三方账户,一定要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明确指定收款账户,或者事后让借款人、第三方签字确认该账户是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避免后续收款人主张自己只是走账,不是借款人。本案中陈某就是直接将款项转入汤某账户,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汤某是借款人,最终败诉,这个教训非常值得出借人警惕。
蔡一帆律师提醒,不同案件事实细节差异很大,本文结论仅基于本案情形,遇到具体纠纷一定要结合自身案件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668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