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主张自己是代理人不付工程款,法院会支持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发包人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主张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法院未予支持。本文结合(2022)苏02民终7071号生效判决,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主体的认定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2)苏02民终7071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天公司全程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收取保证金、进行结算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中天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工程款的付款责任,约定的8%逾期付款利息是否过高,以及待售房未出售是否应当增加工程款。
从实务裁判角度看,本案裁判核心围绕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责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流裁判趋势。
真实案例简述
2020年,常州某某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南京某某智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柏瑞公司完成江阴某小区环境升级改造工程。后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合同,签订结算确认书,明确已完工工程总价款为444.4万元,同时约定中天公司代柏瑞公司出售工抵房一套,若未能出售则结算时增加5万元工程款。
后房屋未能出售,中天公司主张自己是涉案项目业主无锡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代理人,工程最终受益人为业主,因此付款责任应当由业主承担,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8%逾期付款利息过高,拒绝支付欠付工程款。柏瑞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中天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3442500元、逾期利息275400元,并酌定增加决算款2.5万元。中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从本案胜败关键来看,中天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柏瑞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代理人身份,也无法证明本案合同直接约束业主,因此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免除自身责任。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建设工程实际受益人为第三人,承包人能不能直接找合同相对方要钱?
在一般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仅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使工程最终受益人为第三人,只要承包人是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就有权直接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只有在承包人签订合同时明知对方的代理人身份,且有证据证明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实际业主)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中天公司无法证明上述要件,因此法院未支持其抗辩,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的一般规则是: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很多违约方只是口头主张违约金过高,不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本案中天公司仅口头提出8%利息过高,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符合一般规则。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主体身份,明确合同相对方,要求对方出示相关授权文件,若对方主张自己是代理人,需要留存好代理文件、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后续发生主体资格争议。发生纠纷后,要第一时间整理全部合同文本、结算文件、沟通记录,找准责任主体起诉,避免因告错主体耽误时间。
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约定清晰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约定。若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守约方可准备好自身实际损失的证据,比如资金占用成本、停工窝工损失等,反驳对方的主张。
蔡一帆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中主体认定往往是第一个争议焦点,合同相对性是法院认定责任的核心原则,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证据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02民终707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月3日
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