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出借资质层层转包,工程款应该向谁主张?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在挂靠出借资质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需承担工程款付款责任。蔡一帆律师结合(2022)苏02民终2182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2)苏02民终218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挂靠的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向分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291121元及利息。本案争议焦点为层层转包挂靠情形下,灌注桩工程的合同相对方如何认定,工程款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真实案例简述
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蓝田人公司)出借资质给陈某承接江阴金云街工程,后工程经层层转包最终到董某。董某以蓝田人公司名义与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院营造)签订《灌注桩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加盖蓝田人公司公章,约定合同总价782161元,明确了各节点付款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董某与建院营造结算,确认扣除已付款和代付费用后,剩余291121元未付。建院营造仅起诉蓝田人公司索要欠款。一审法院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蓝田人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蓝田人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实际施工人董某才是付款主体,且工程款应当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审计价62万余元计算,不应按78万余元的合同价结算。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一帆律师认为,本案中蓝田人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在于:一是出借资质后放任挂靠人层层转包,且在施工合同上加盖公章,制造了董某有权代表公司签约的表象;二是无法提供证据推翻加盖公章的合同以及双方签字的结算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挂靠出借资质后,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约,被挂靠方一定担责吗?
一般规则是:并非所有挂靠情形下被挂靠方都要担责,只有相对人善意且有充分理由相信实际施工人有权代理被挂靠方签约,也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被挂靠方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也清楚实际施工人没有代理权,那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无需担责。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合同上加盖了被挂靠方的公章,建院营造是善意相对人,因此构成表见代理,被挂靠方需要担责,实践中也存在不构成表见代理、判决实际施工人自行担责的案例。
总承包和发包方的结算价,能直接约束分包方吗?
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规则,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结算价格、审计结论,仅对总承包和发包方有约束力,不能直接约束分包方,除非分包合同明确约定"最终价款以发包方审计结论为准"。本案中《灌注桩工程施工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结算单也有双方签字,因此不能用总承包和发包方的审计价来调整分包工程的价款,这一裁判观点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指引:在分包工程纠纷中,分包方一定要留存好加盖对方公章的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结算文件,这些是案件胜诉的核心证据。本案中建院营造公司保留了加盖蓝田人公司公章的施工合同,以及董某签字的结算单,证据链完整,因此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分包方没有书面合同,也没有结算文件,仅能提供证人证言,大概率会因举证不足败诉。
事前风控建议: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出借资质本身是违法行为,一旦出借资质,就很容易因为挂靠人对外签约产生债务,被法院判决承担付款责任,建议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出借资质。对于分包方来说,签约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授权手续,尽量要求对方在结算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仅和个人私下结算,防止后续被挂靠方不认账引发纠纷。遇到具体案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02民终218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