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直接告总承包方要工程款,会被驳回吗?

发布:2026-09-23 20:08:38|更新:2026-09-23 20:08:39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实际施工人起诉总承包方索要工程款,如果无法举证证明二者存在直接关系或对方授权,诉讼请求会被驳回。本文结合无锡中院(2023)苏02民终55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解析此类案件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3)苏02民终550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底层实际施工人卞某能否直接向总承包方盐某公司主张未付劳务工程款。基于本案卞某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有权代表盐某公司结算,也无法证明盐某公司是卞某的直接合同相对方的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卞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驳回卞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真实案例概况

开发商通某公司将位于江阴的棠某园一期工程发包给盐某公司总承包,之后伏某从盐某公司处承接部分工程,张某又从伏某处承包了该项目的水电劳务工程。随后张某找到卞某,让卞某带领班组做水电安装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按日结算工钱。施工完成后,张某向卞某出具了一份376712元的欠条,欠条欠款人处写了"盐某公司棠某园一期",张某以水电负责人身份作为经办人签字,但该欠条没有盐某公司盖章,张某出具欠条也未获得盐某公司授权。

卞某起诉要求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卞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了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卞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证据不足:一方面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是盐某公司的员工,另一方面也无法证明张某获得了盐某公司的授权进行结算,仅靠一张未盖章的欠条无法支撑其主张。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起诉索要工程款,一定要告对主体吗?

一般规则是:建设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优先向自己的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如果要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上游总承包方或者发包人,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很多实际施工人误以为只要工程在总承包方名下,就可以直接起诉总承包方要钱,忽略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则,最终因为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讼请求,本案就是典型例子。

主张他人行为代表公司,需要举证什么?

如果主张行为人构成职务行为,一般需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比如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公司定期发放工资的凭证等;如果主张构成表见代理,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且自己是善意无过失的。如果仅依靠行为人个人出具的未盖章文件,很难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卞某仅提交了复印件形式的工资审核表,不足以证明张某的员工身份,也无法证明表见代理成立,所以不被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要提前收集留存。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前,一定要核实对接人的身份和授权,要求对方出示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文件或者相关身份证明,日常施工中注意留存沟通记录、进场通知、工程量确认单、工资表等书面材料;结算的时候一定要要求有权主体加盖公章,如果只有个人签字,要及时找公司盖章确认,避免事后无法举证。实践中很多实际施工人因为缺乏法律意识,不注重保留证据,发生纠纷后才补证,难度非常大。

第二,起诉前要选对诉讼主体。起诉前一定要梳理清楚整个工程的发包、分包、转包链条,确定正确的被告主体,不要贸然只起诉总承包方或者发包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将合同相对方、上游分包方、发包方一并起诉,这样既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能更好的保障后续拿到工程款。如果错告主体,不仅会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还可能错过向正确主体主张权利的时效。蔡一帆律师提醒,遇到此类工程欠款纠纷,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3)苏02民终550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28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蔡一帆律师指出,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的对象是发包人,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于总承包方,所以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卞某对总承包方的主张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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