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共同签字的借款人要担责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共同签字的借款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本文结合(2025)苏02民终2659号无锡中院判决,蔡一帆律师解读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案涉借款实际交付本金如何认定,二是借款合同无效情形下共同签字的陈某某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265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应当与施某共同向赵某返还借款本金620800元,并按年利率3.35%支付资金占用费。从实务角度分析,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陈某某已经签字确认收到借款,且没有充分证据推翻自己签字的书面文件,因此败诉。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赵某与施某、陈某某原系同事,2023年底施某、陈某某提出共同借款,赵某无力出借款项,便在施某介绍下通过多家金融机构贷款合计620800元,部分款项按施某指示转账给贷款中介陈某甲。款项交付完成后,施某、陈某某于2024年2月28日共同出具借款条,确认共同借款63万元,其中9200元差额为赵某垫付的贷款利息。后施某失联,赵某起诉要求施某、陈某某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施某、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收到款项,应当共同返还本金620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陈某某不服上诉,主张借款本金认定错误,且自己未取得款项,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对本金差额、转账路径的解释符合常理,结合借款条、陈某某关于陈某甲身份的陈述,认定实际本金为620800元并无不当;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收到借款,视为赵某已完成交付,合同无效后仍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定无效吗?
根据现行一般规则,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无效属于法定无效,不要求转贷人牟利,只要资金来源是金融机构贷款,就符合无效要件,本案裁判符合该一般规则。
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少人存在误解,认为合同无效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实际上这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本案中,借款合同无效只是导致利息、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本金仍然需要返还,出借人主张合理资金占用费也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裁判完全符合该法律规定。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的留存对案件结果影响极大。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是两个核心要件,书面借款条是证明借款合意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借款条中已经明确签字人确认收到款项,没有充分相反证据很难推翻。本案中赵某留存了完整的转账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条,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收款中介的流水,证据链完整,这是其胜诉的核心;而陈某某仅口头抗辩自己未收到款项,没有证据推翻自己签字的借款条,因此不被法院支持。
事前签字一定要谨慎,不要随意在借款文件上签字。实践中不少人出于情面帮忙签字,或者以为只是见证、不需要担责就签字,如果在借款人处签字,并且明确写了确认收到款项,即使个人没拿到钱也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蔡一帆律师提醒,若你没有实际借款需求,仅仅是帮忙,不要随便在借款人处签字;如果确需签字,一定要明确注明身份,比如见证人,不要随意在借款条中签字确认收到款项。
诉讼中要合理举证,若主张没有实际收款,一定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借人未按约定交付,或者交付给其他人并未经过你的同意,仅仅口头抗辩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26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