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建设工程后转包,拖欠工程款能起诉要回吗?

发布:2026-10-03 09:26:56|更新:2026-10-03 09:26:57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个人转包建设工程后,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法主张工程款。本文结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814号生效判决,分析实际施工人追讨转包工程款的裁判规则与证据要点。

开篇

很多个人小包工头承接工程后再转包给实际施工人,最后工程款一拖再拖,实际施工人往往不知道该找谁要钱、怎么固定证据。蔡一帆律师结合实务中处理的大量同类建设工程案件,梳理这类案件的核心裁判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3)苏02民终81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1.陈某、陈某某与白某、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转包关系?2.陈某某是否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结算中税金、管理费的扣除应当以哪份文件为准?本案中,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转包关系,陈某、陈某某系合伙关系应当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最终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白某、张某要求支付70万余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17年,扬州某某建设公司承包百好某园三期外墙涂料工程后,转包给合伙人陈某、陈某某,陈某、陈某某又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白某、张某。工程竣工验收后,白某、张某主张陈某、陈某某欠付79万余元工程款,诉至法院。

一审中,经司法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8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转包关系,扣除已付工程款和税金后,判决陈某、陈某某支付白某、张某工程款707868元及逾期利息。陈某、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双方是雇佣关系,陈某某并非合伙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且还存在多项扣款应当扣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是转包关系,陈某、陈某某系合伙关系,二审中提交的扣款证据不充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转包关系和雇佣关系怎么区分?

一般规则层面,区分二者核心看: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需要自行承担材料、人工、机械等全部施工成本,按照工程总量结算工程款;雇佣关系中,雇主提供材料、工具,劳动者仅提供劳务,按工作时长或者工作量计算劳务报酬。在本案特定事实下,预支帐已经明确包含了材料款、租赁费等成本,符合转包特征,所以法院认定为转包关系。实践中,也有部分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被认定为劳务关系,需要根据证据具体判断。

没有书面约定的管理费能主张扣除吗?

一般规则层面,主张扣除管理费需要提供双方达成了管理费约定的证据,若仅有单方记账没有对方确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陈某、陈某某仅在己方会计的记账明细中列了管理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管理费,也无法证明陈某、陈某某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所以法院不支持扣除管理费,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办案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收集指引:实际施工人承接转包工程后,首先要收集完善转包关系的证据,包括转包沟通记录、结算对账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材料采购凭证、人工工资支付记录等,这类证据是区分转包还是雇佣的核心。本案中白某、张某正是因为保留了历次对账的聊天记录和凭证,才得以说服法院采信其主张。对于结算类证据,一定要尽量取得对方有权人员的确认,无论是签字还是聊天记录确认都可以,本案中对方会计巨某某发送的对账明细被法院认定为对方的意思表示,就是因为会计的职务身份足以代表发包方。

事前风控建议:个人承接工程再转包本身违法,但实践中这类情形十分常见,实际施工人在进场前一定要对发包人的身份、各发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核实,比如本案中如果白某、张某一开始不知道陈某和陈某某是合伙关系,后续就可能漏掉责任主体,导致胜诉后执行不到位。另外,要及时对账,每一次付款、扣款都要留下书面或者聊天记录确认,避免事后对方再主张未扣除的款项。

诉讼策略提示:对于结算形成时间在己方主张的最终结算之前的款项,如果对方无法证明该款项未包含在之前的结算中,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扣除。本案中陈某、陈某某主张的转账发生在最终对账之前,又无法证明该转账未计入已付款,所以法院不支持其主张,这个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蔡一帆律师提醒,以上规则是基于本案事实总结的同类案件一般规则,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证据情况调整,建议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3)苏02民终814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3月14日

法律依据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裁判时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应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免责声明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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