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增氧设备不满意,可以拒绝支付尾款吗?

发布:2026-10-15 19:41:49|更新:2026-10-15 19:41:50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买方购买增氧设备后以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付尾款未获得法院支持,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7436号无锡中院生效判决,解析质量抗辩的举证规则与实务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买方以购买的增氧设备达不到宣传效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能否拒绝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尾款义务。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7436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买方冯某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其败诉核心原因在于未能完成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本案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4年9月,冯某向江阴市长某星农增氧设备厂(以下简称星农厂)购买增氧设备,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总价56221元,定金16866元,余款39355元货到付款。2024年10月星农厂送货完毕后,冯某以设备出气量不够、达不到抖音宣传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尾款,星农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收货时已确认机械没问题,且未按星农厂指导完成安装调试,经法院释明后也未就质量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故判决冯某支付尾款及利息。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胜败关键在于举证:冯某仅口头主张设备质量不合格,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约定,也拒绝通过司法鉴定固定事实,最终承担了不利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货物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归谁?

一般规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买方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会由卖方举证证明质量合格。本案中,冯某作为主张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未能完成举证,因此承担不利后果,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买方收货时确认设备没问题,之后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

一般来说,收货时的确认仅为初步外观验收,如果之后发现隐蔽质量问题,买方依然可以主张。但如果买方经卖方释明后,拒不配合检验、鉴定,导致无法查明质量问题的,依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冯某就是这种情况,即便收货确认后依然可以主张质量问题,但因无法举证,最终诉求不被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货物质量问题一定要及时固定证据,按照卖方指导完成安装调试后,再对设备效果进行测试,如果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拍摄使用视频、留存沟通记录,必要时主动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实践中很多买方因为嫌麻烦不申请鉴定,最终导致诉求不被支持,本案就是典型的反面案例。
事前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如果买方是基于卖方的宣传内容决定购买,一定要把宣传的效果明确写入合同,不要只凭口头约定或者线上宣传。本案中设备的出气效果和水深、安装方式直接相关,冯某没有提前约定明确标准,发生争议后无法说清,这也是他败诉的重要原因。
蔡一帆律师提醒,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案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743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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