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早教课遇到机构注销,该找谁退还剩余课时费?

发布:2026-10-12 15:43:25|更新:2026-10-12 15:43:25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买早教课遇到机构注销,本案中法院认定原个体经营者需承担退款责任,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6222号生效判决,分析服务合同纠纷中主体认定的实务要点。

核心问题开篇

不少家长给孩子报早教托育课程,遇到机构关门、注销,最头疼的就是找谁退钱。核心争议往往是“谁才是合同的相对方”,很多商家会主张收款只是代收,自己不是合同主体,拒绝退款。蔡一帆律师结合本案生效判决,聊聊这类纠纷的实务处理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622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董某是否应当就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某某服务部未履行完的服务合同,向卞某某承担退还剩余课时费的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董某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最终裁判结论是驳回董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董某退还卞某某11217元剩余课时费。

真实案例简述

卞某某为孩子购买托育和早教课程,先后两次付款,一次支付给受董某雇佣的老师娄某个人账户,一次支付给董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某服务部。课程上完部分后,机构无法继续经营,某某服务部已经被董某注销,卞某某起诉要求董某退还剩余课时费。

董某上诉主张:收款的是案外公司,实际履行合同的也是案外公司,自己只是代收款,不是合同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主张自己已经转让了案外公司的股权,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办案视角看,本案中消费者卞某某做对的一步是保留了付款凭证、上课系统的剩余课时截图,这些证据直接指向董某控制的主体,是案件胜诉的关键。而董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消费者披露合同相对方是案外公司,仅凭内部股权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

法院查明:董某名下有数个托育机构、公司,共用同一上课系统,用人、收支存在混同;案涉收费均进入董某控制的主体,上课地点在董某实际经营的园区,且在卞某某付费时,案外公司尚未注册登记,不存在向卞某某披露合同主体的情况,因此认定合同相对方是某某服务部,董某作为经营者在服务部注销后应当承担退款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民终6222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30日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付款给个人账户就一定代表合同主体是个人吗?

判断合同主体不能仅看收款账户,要结合合同磋商、履行、披露情况综合认定。如果收款方是商家雇佣的员工,收款后用于商家经营,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员工收款是代表商家,那么法律后果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本身就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实际控制收款和经营,那么消费者主张个体工商户是合同主体,一般会得到支持。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董某名下多个经营主体混同,员工本身受雇于董某,收款用于董某经营的园区,所以法院认定董某承担责任,符合一般裁判规则。

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对之前的经营债务承担责任吗?

如果是公司债务,股东已经完成出资义务,转让股权后通常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消费者的合同相对方是董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是转让股权的公司,且董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本身就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便转让了其他公司的股权,也不能免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责任。实践中,如果存在经营者多个主体混同的情况,法院也可能判决经营者对混同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和普通公司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规则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蔡一帆律师提醒,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现行民法典的上述条款和判决时的规则一致,上述条款也是目前此类预付式服务合同纠纷解除后退款的主要法律依据。实践中很多商家会以“自己只是代收”“实际主体是别人”来抗辩,但只要消费者有证据证明收款主体是对方,且对方实际提供了服务,这类抗辩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同类早教托育服务合同纠纷中,消费者要重点收集三类关键证据:一是付款凭证,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款方信息,最好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上的销售方信息就是证明合同主体的关键证据,本案关联的其他同类案件就有某某服务部开具发票的证据,直接指向合同主体;二是课程剩余课时的证据,无论是小程序截图还是纸质签到记录,都要妥善保存,这是计算退款金额的核心依据;三是沟通记录,如果和经营者协商退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明经营者身份和欠款事实的证据。

给孩子报这类预付卡性质的课程,事前要做好风险预防:首先要核查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要注意经营者是谁,如果是公司,要看注册资本和经营状况,尽量不要一次性付大额费用买很多课时,降低对方关门跑路后的风险。签约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对方盖公章或者合同章,明确合同主体,不要只和销售个人签。

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以上建议是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要结合自身证据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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