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按现场取样结算工程款,无法取样还能要回钱吗?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约定按现场取样结算工程款,但因现场变动无法取样的,法院可依据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本文结合(2024)苏02民终1732号建设工程纠纷判决解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蔡一帆律师结合(2024)苏02民终173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约定按现场取样确定沥青厚度结算工程款,但因现场变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基于本案中双方后续多次磋商形成多份结算确认书、总包已经完成整体审计的事实,法院认定付款条件成就,支持了施工方索要工程款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2020年,常州某公司将XX路沿街改造工程的沥青摊铺工程分包给无锡某公司,合同约定预估工程量,最终据实结算,工程款在工程审计后付清,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2021年11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总金额暂按预算确定,最终按现场取样的沥青厚度重新确定。之后双方多次磋商结算,常州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先后向无锡某公司发送多份结算确认书,最终确认未付工程款金额为325857元。后续因现场存在多处修补、部分区域被开挖,鉴定机构因双方无法确认检测范围退卷,无法完成沥青厚度鉴定。
常州某公司上诉主张,按补充协议约定需取样确定厚度,现无法鉴定故付款条件未成就,还主张应扣除31000元维修费。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补充协议后仍多次磋商结算,常州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发送结算确认书,最终已经确认了工程款金额,且总包工程早已完成审计,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款金额,无需鉴定;维修费发生在结算之前,主张再次扣除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州某公司需支付工程款325857元、利息及律师费18000元。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项目负责人发送的结算文件一定有效吗?
一般规则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有结算权限,或者发包人后续追认项目负责人的结算行为,那么项目负责人发送的结算文件对发包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项目负责人明显超越结算权限,且承包人对此明知的,那么结算文件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常州某公司认可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结算权限,只是主张需要公司最终盖章确认,结合双方多次磋商形成多份结算文件的过程,法院认定最终结算金额可以确认,符合一般规则。
无法司法鉴定就一定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一般规则是:只有当案件事实无法通过其他现有证据认定,必须依靠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工程款金额的,法院才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现有证据比如双方磋商的结算文件、总包审计报告等足以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即便无法司法鉴定,法院也可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本案中就是因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结算磋商过程,有多个书面证据佐证工程款金额,所以法院没有因为无法鉴定就驳回施工方的请求。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办理同类案件时发现,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双方磋商过程的沟通记录、往来结算文件是核心证据。哪怕没有最终双方盖章的正式结算文件,只要多次磋商后对方发送的最终版本金额明确,能够体现对方对工程量和价款的认可,法院通常会采信该金额。本案中无锡某公司保留了所有磋商过程的结算文件,这是其胜诉的关键;如果当事人缺失这类证据,仅口头主张对方认可价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收集这类证据时,要注意保留完整的原始载体,比如微信聊天记录不要删除,原始邮件不要清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签订结算条款时,一定要明确结算流程、时限,同时约定如果原定的鉴定、取样方式无法进行时的替代结算方案,避免出现本案中因现场无法取样导致长期拖延付款的情况。另外,最好在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结算权限,避免后续因为权限问题产生争议。
蔡一帆律师提醒,每个建设工程案件的事实细节都存在差异,遇到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事实分析。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4)苏02民终173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6月20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