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后担保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蔡一帆律师
蔡一帆 合伙人律师、执行主任 · 江苏格行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建设工程

案件结果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由蔡一帆律师代理,二审维持原判,案号(2021)苏02民终647号。

开篇

建设工程转包给个人后,实际施工人跑路产生巨额损失,提供担保的公司能推脱责任吗?本案中蔡一帆律师代理的原告方最终二审胜诉,担保方需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接了某某气业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后,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某,某某科技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协议上签字,约定对张某施工产生的经济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后张某未完工即退场,引发多起诉讼,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建设无锡分公司对外承担了数百万损失后,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全部损失,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就张某的付款义务在942447.1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主合同(转包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应当如何确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蔡一帆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在二审中重点提出:案涉担保行为是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担保协议时,周建强持有科技公司95%的股权,且科技公司此前就案涉工程多次出具过担保、反担保文件,足以证明担保行为是公司认可的;一审法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科技公司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比例划分恰当;顺通公司在张某离场后已经采取合理止损措施,主张的损失均有生效判决和付款凭证佐证,科技公司要求扣减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上述代理意见全部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维持了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号:(2021)苏02民终64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3日

相关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实务建议

蔡一帆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工程转包行为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作为债权人,要注意留存担保人认可担保行为的证据,比如担保人参与合同磋商的记录、多次出具担保文件的凭证、担保人股东身份信息等,可以在争议发生后证明担保人对担保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从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在损失计算方面,要注意收集生效判决、付款凭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避免因证据不足被法院扣减。

常见疑问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定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会当然免除责任。

担保人最多要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担保人最多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蔡一帆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蔡一帆律师 证号 1320220191008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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